W.4.1 检验锚固拉拔承载力的加荷制度分为连续加荷和分级加荷两种,可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选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破损检验 1)连续加荷制度 应以均匀速率在2min~3min时间内加荷至设定的检验荷载,并在该荷载下持荷2min。 2)分级加荷制度 应将设定的检验荷载均分为10级,每级持荷1min至设定的检验荷载,且持荷2min。 3)非破损检验的荷载检验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植筋,应取1.15Nt作为检验荷载; b 对锚栓,应取1.3Nt作为检验荷载。 注:Nt为锚固件连接受拉承载力设计值,应由设计单位提供;检测单位及其他单位均无权自行确定。 2 破坏性检验 1)连续加荷制度 对锚栓应以均匀速率控制在2min~3min时间内加荷至锚固破坏; 对植筋应以均匀速率控制在2min~7min时间内加荷至锚固破坏。 2)分级加荷制度 应按预估的破坏荷载值Nu作如下划分:前8级,每级0.1Nu,且每级持荷1min~1.5min;自第9级起,每级0.05Nu,且每级持荷30s,直至锚固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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