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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交接验收

2024-12-4 09:28| 发布者: MArtian| 查看: 23| 评论: 0

摘要: 13.2.1 仪表工程具备交接试验条件后,应办理交接验收手续。13.2.2 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工程竣工图。 2 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 3 隐蔽工程记录。 4 安装和质量验收记录。 5 绝缘电阻测量记录。 6 接地电阻测量记录。 7 仪表管道脱脂、压力试验记录。 8 仪表设备和材料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3.2.1  仪表工程具备交接试验条件后,应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13.2.2  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工程竣工图。

    2  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

    3  隐蔽工程记录。

    4  安装和质量验收记录。

    5  绝缘电阻测量记录。 

    6  接地电阻测量记录。

    7  仪表管道脱脂、压力试验记录。

    8  仪表设备和材料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9  仪表校准和试验记录。

    10  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记录。

    11  仪表设备交接记录。

13.2.3  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全部完成的工程,可办理工程交接验收手续,并应提交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未完工程的施工安排,应按合同的规定进行。

条文说明

13.2.2  工程交工文件和记录表格的格式,可根据各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要求来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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