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1 仪表工程具备交接试验条件后,应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13.2.2 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工程竣工图。 2 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 3 隐蔽工程记录。 4 安装和质量验收记录。 5 绝缘电阻测量记录。 6 接地电阻测量记录。 7 仪表管道脱脂、压力试验记录。 8 仪表设备和材料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9 仪表校准和试验记录。 10 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记录。 11 仪表设备交接记录。 13.2.3 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全部完成的工程,可办理工程交接验收手续,并应提交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未完工程的施工安排,应按合同的规定进行。 条文说明
13.2.2 工程交工文件和记录表格的格式,可根据各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要求来选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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