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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2024-12-4 09:27| 发布者: MArtian| 查看: 24| 评论: 0

摘要: 8.1.1 渠系建筑物的建设位置和类型应根据灌溉和排水区总体规划和设计要求,按照确保渠道正常运行的原则,结合地形、水文、地质、施工、环保、水保、材料、交通、运行、管理和美观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8.1.2 渠系建筑物的类型应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区特殊要求,借鉴成功经验。有特殊要求的渠系建筑物,应进行相关专题的研究。8.1.3 渠系建筑物设计与铁路、公路等交叉时,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的规

8.1.1  渠系建筑物的建设位置和类型应根据灌溉和排水区总体规划和设计要求,按照确保渠道正常运行的原则,结合地形、水文、地质、施工、环保、水保、材料、交通、运行、管理和美观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8.1.2  渠系建筑物的类型应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区特殊要求,借鉴成功经验。有特殊要求的渠系建筑物,应进行相关专题的研究。

8.1.3  渠系建筑物设计与铁路、公路等交叉时,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8.1.4  量水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灌溉渠道系统量水规范》GB/T 21303和《水工建筑物与堰槽测流规范》SL 537的规定。

条文说明

8.1.1  渠系建筑物的设计,包括其服务对象和范围、规划布局、座数、设计方案、结构形式、施工方法、投资以及在某等级同一条渠道上所有渠系建筑物产生的总水头损失值等,均应满足渠道工程总体设计的要求。

8.1.2  渠系建筑物设计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优先采用斜拉式桥(渡槽)、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先进技术和精密量水等仪器,并借鉴已往成功的经验。同时应满足各地区渠道可能突出存在的抗冻、抗震、防泥沙淤积等特殊要求,并进行相关专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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