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本节适用于港口工程、造船和修船水工建筑物以及取水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
4.3.2岸边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4.3.3可行性研究勘察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踏勘调查,内容包括地层分布、构造特点、地貌特征、岸坡形态、冲刷淤积、水位升降、岸滩变迁、淹没范围等情况和发展趋势。必要时应布置一定数量的勘探工作,并应对岸坡的稳定性和场址的适宜性做出评价,提出最优场址方案的建议。
4.3.4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4.3.5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时,勘探线和勘探点应结合地貌特征和地质条件,根据工程总平面布置确定,复杂地基地段应予加密。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工程规模、设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除建筑物和结构物特点与荷载外,应考虑岸坡稳定性、坡体开挖、支护结构、桩基等的分析计算需要。 4.3.6原位测试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要求外,软土中可用静力触探或静力触探与旁压试验相结合,进行分层,测定土的模量、强度和地基承载力等;用十字板剪切试验,测定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
4.3.7测定土的抗剪强度选用剪切试验方法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4.3.8 各勘察阶段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勘探孔的深度、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的数量等的具体要求,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9评价岸坡和地基稳定性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4.3.10岸边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根据相应勘察阶段的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4.3.1 本节规定主要适用于港口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对修船、造船水工建筑物、通航工程和取水构筑物的勘察,也可参照执行。
4.3.2 本条强调了岸边工程勘察需要重点查明的几个问题。 4.3.3~4.3.5 岸边工程的勘察阶段,大、中型工程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勘察阶段;对小型工程、地质条件简单或有成熟经验地区的工程可简化勘察阶段。第4.3.3条~第4.3.5条分别列出了上述三个勘察阶段的勘察方法和内容的原则性规定。 4.3.6 本条列出的几种原位测试方法,大多是港口工程勘察经常采用的测试方法,已有成熟的经验。
4.3.7 测定土的抗剪强度方法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例如: 4.3.8 各勘察阶段的勘探工作量的布置和数量可参照《港口工程勘察规范》(JGJ240)执行。
4..3.9 评价岸坡和地基稳定性时,应按地质条件和土的性质,划分若干个区段进行验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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