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5.2.2滑坡勘察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调查范围应包括滑坡及其邻近地段。比例尺可选用1:200—1:1000。用于整治设计时,比例尺应选用1:200—1:500。
5.2.3滑坡区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除应遵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外,尚应调查下列内容:
5.2.4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情况和滑坡形态确定。除沿主滑方向应布置勘探线外,在其两侧滑坡体外也应布置一定数量勘探线。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40m,在滑坡体转折处和预计采取工程措施的地段,也应布置勘探点。 5.2.5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最下一层滑面,进入稳定地层,控制性勘探孔应深入稳定地层一定深度,满足滑坡治理需要。
5.2.6滑坡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5.2.7滑坡勘察时,土的强度试验宜符合下列要求:
5.2.8滑坡的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5.2.9滑坡稳定性的综合评价,应根据滑坡的规模、主导因素、滑坡前兆、滑坡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稳定性验算结果进行,并应分析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5.2.10滑坡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5.2.1 拟建工程场地存在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滑坡勘察;拟建工程场地附近存在滑坡或有滑坡可能,如危及工程安全,也应进行滑坡勘察。这是因为,滑坡是一种对工程安全有严重威胁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产生严重后果。考虑到滑坡勘察的特点,故本条指出,“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5.2.3 有些滑坡勘察对地下水问题重视不足,如含水层层数、位置、水量、水压、补给来源等未搞清楚,给整治工作造成困难甚至失败。
5.2.4 滑坡勘察的工作量,由于滑坡的规模不同,滑动面的形状不同,很难做出统一的具体规定。因此,应由勘察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条只规定了勘探点的间距不宜大于40m。对规模小的滑坡,勘探点的间距应慎重考虑,以查清滑坡为原则。 5.2.7 本条规定采用室内或野外滑面重合剪,或取滑带土作重塑土或原状土多次重复剪,求取抗剪强度。试验宜采用与滑动条件相类似的方法,如快剪、饱和快剪等。当用反分析方法检验时,应采用滑动后实测主断面计算。对正在滑动的滑坡,稳定系数Fs可取0.95~1.00,对处在暂时稳定的滑坡,稳定系数Fa可取1.00~1.05。可根据经验,给定c、φ中的一个值,反求另一值。 5.2.8 应按本条规定考虑诸多影响因素。当滑动面为折线形时,滑坡稳定性分析,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稳定安全系数:
当滑坡体内地下水已形成统一水面时,应计入浮托力和动水压力。
滑坡推力的计算,是滑坡治理成败以及是否经济合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滑坡的定量评价。因此,计算方法和计算参数的选取都应十分慎重。《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0)采用的滑坡推力计算公式,是切合实际的。本条还建议采用室内外试验反分析方法验证滑面或滑带上土的抗剪强度。 5.2.9 由于影响滑坡稳定的因素十分复杂,计算参数难以选定,故不宜单纯依靠计算,应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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