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本节适用于老采空区、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的岩土工程勘察。采空区勘察应查明老采空区上覆岩层的稳定性,预测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的地表移动、变形的特征和规律性;判定其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
5.5.2采空区的勘察宜以搜集资料、调查访问为主,并应查明下列内容: 5.5.3对老采空区和现采空区,当工程地质调查不能查明采空区的特征时,应进行物探和钻探。 5.5.4对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应通过计算预测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征值,计算方法可按现行标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执行。
5.5.5采空区宜根据开采情况,地表移动盆地特征和变形大小,划分为不宜建筑的场地和相对稳定的场地,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5.5.6采深小、地表变形剧烈且为非连续变形的小窑采空区,应通过搜集资料、调查、物探和钻探等工作,查明采空区和巷道的位置、大小、埋藏深度、开采时间、开采方式、回填塌落和充水等情况;并查明地表裂缝、陷坑的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采空区的关系。 5.5.7小窑采空区的建筑物应避开地表裂缝和陷坑地段。对次要建筑且采空区采深采厚比大于30,地表已经稳定时可不进行稳定性评价;当采深采厚比小于30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基底压力、采空区的埋深、范围和上覆岩层的性质等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并根据矿区经验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条文说明
5.5.1 由于不同采空区的勘察内容和评价方法不同,所以本规范把采空区划分为老采空区、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三类。对老采空区主要应查明采空区的分布范围、埋深、充填情况和密实程度等,评价其上覆岩层的稳定性;对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应预测地表移动的规律,计算变形特征值。通过上述工作判定其作为建筑场地的适宜性和对建筑物的危害程度。 5.5.2、5.5.3 采空区勘察主要通过搜集资料和调查访问,必要时辅以物探、勘探和地表移动的观测,以查明采空区的特征和地表移动的基本参数。其具体内容如第5.5.2条1~6款所列,其中第4款主要适用于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
5.5.4 由地下采煤引起的地表移动有下沉和水平移动,由于地表各点的移动量不相等,又由此产生三种变形:倾斜、曲率和水平变形。这两种移动和三种变形将引起其上建筑物基础和建筑物本身产生移动和变形。地表呈平缓而均匀的下沉和水平移动,建筑物不会变形,没有破坏的危险,但过大的不均匀下沉和水平移动,就会造成建筑物严重破坏。
5.5.5 根据地表移动特征、地表移动所处阶段和地表移动、变形值的大小等进行采空区场地的建筑适宜性评价。下列场地不宜作为建筑场地:
5.5.6 小窑一般是手工开挖,采空范围较窄,开采深度较浅,一般多在50m深度范围内,但最深也可达200~300m,平面延伸达100~200m,以巷道采掘为主,向两边开挖支巷道,一般呈网格状分布或无规律,单层或2~3层重叠交错,巷道的高宽一般为2~3m,大多不支撑或临时支撑,任其自由垮落。因此,地表变形的特征是: 5.5.7 小窑采空区稳定性评价,首先是根据调查和测绘圈定地表裂缝、塌陷范围,如地表尚未出现裂缝或裂缝尚未达到稳定阶段,可参照同类型的小窑开采区的裂缝角用类比法确定。其次是确定安全距离。地表裂缝或塌陷区属不稳定阶段,建筑物应予避开,并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的大小可根据建筑物等级、性质确定,一般应大于5~15m。当建筑物位于采空区影响范围之内时,要进行顶板稳定分析,但目前顶板稳定性的力学计算方法尚不成熟。因此,本规范未推荐计算公式。主要靠搜集当地矿区资料和当地建筑经验,确定其是否需要处理和采取何种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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