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本节适用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除黄土以外的湿陷性碎石土、湿陷性砂土和其他湿陷性土的岩土工程勘察。对湿陷性黄土的勘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执行。 6.1.2当不能取试样做室内湿陷性试验时,应采用现场载荷试验确定湿陷性。在200kPa压力下浸水载荷试验的附加湿陷量与承压板宽度之比等于或大于0.023的土,应判定为湿陷性土。
6.1.3湿陷性土场地勘察,除应遵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6.1.4湿陷性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6.1.5湿陷性土地基受水浸湿至下沉稳定为止的总湿陷量△s(cm),应按下式计算:
表6.1.4 湿陷程度分类
6.1.6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按表6.1.6判定。 6.1.7湿陷性土地基的处理应根据土质特征、湿陷等级和当地 建筑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表6.1.6 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条文说明
6.1.1 湿陷性土在我国分布广泛,除常见的湿陷性黄土外,在我国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特别是在山前洪、坡积扇(裙)中常遇到湿陷性碎石土、湿陷性砂土等。这种土在一定压力下浸水也常呈现强烈的湿陷性。由于这类湿陷性土在评价方面尚不能完全沿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所以本规范补充了这部分内容。
6.1.2 这类非黄土的湿陷性土的勘察评价首先要判定是否具有湿陷性。由于这类土不能如黄土那样用室内浸水压缩试验,在一定压力下测定湿陷系数δs,并以δs值等于或大于0.015作为判定湿陷性黄土的标准界限。本规范规定采用现场浸水载荷试验作为判定湿陷性土的基本方法,并规定以在200kPa压力作用下浸水载荷试验的附加湿陷量与承压板宽度之比等于或大于0.023的土应判定为湿陷性土,其基本思路为:
以上这种判定湿陷性的方法当然是很粗略的,从理论上说,现场载荷试验与室内压缩试验的应力状态和变形机制是不相同的。但是考虑到目前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来判定这类土的湿陷性,从《94规范》施行以来,也还没有收集到不同意见,所以本规范暂且仍保留0.023作为用△Fs/b值判定湿陷性的界限值的规定,以便进一步积累数据,总结经验。这个值与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规定的载荷试验“取浸水下沉量(s)与承压板宽度(b)之比值等于0.017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始压力值”略有差异,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0.017大致相当于主要受压层的深度范围z等于承压板宽度的1.1倍。
6.1.3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94规范》第5.1.2条的内容,突出强调了以下内容:
6.1.4 本条内容与《94规范》相比,有了一些变动,主要为: 表6.1 湿陷程度分类
6.1.5 与湿陷性黄土相似,本规范采用基础底面以下各湿陷性土层的累计总湿陷量△s作为判定湿陷性地基湿陷等级的定量标准。
6.1.6 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根据总湿陷量△s按表6.1.6判定,需要说明的是: 6.1.7 在湿陷性土地区进行建设,应根据湿陷性土的特点、湿陷等级、工程要求,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