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 受环境类型影响,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应符合表12.2.1的规定;环境类型的划分按本规范附录G执行。 12.2.2 受地层渗透性影响,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 12.2.3 当按表12.2.1和表12.2.2评价的腐蚀等级不同时,应按下列规定综合评定: 表12.2.1 按环境类型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评价
1. 腐蚀等级中,只出现弱腐蚀,无中等腐蚀或强腐蚀时,应综合评价为弱腐蚀; 12.2.4 水和土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表12.2.4的规定。 表12.2.4 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评价
12.2.5 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表12.2.5的规定。 表12.2.5 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
12.2.6 水、土对建筑材料腐蚀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 条文说明
12.2.1、12.2.2 场地环境类型对土、水的腐蚀性影响很大,附录G作了具体规定。不同的环境类型主要表现为气候所形成的干湿交替、冻融交替、日气温变化、大气湿度等。附录G第G.0.1条表注1中的干燥度,是说明气候干燥程度的指标。我国干燥度大于1.5的地区有:新疆(除局部)、西藏(除东部)、甘肃(除局部)、青海(除局部)、宁夏、内蒙(除局部)、陕西北部、山西北部、河北北部、辽宁西部、吉林西部,其他各地基本上小于1.5。不能确认或需干燥度的具体数据时,可向各地气象部门查询。
12.2.2 [修订说明]
12.2.4 表12.2,4水、土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的腐蚀性判定标准,引自前苏联《建筑物防腐蚀设计规范》 (CHИП112—03—11—85)。
12.2.4 [修订说明] 12.2.5 表12.2.5—1和表12.2.5—2是参考了国外有关水、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编制的。这些标准有德国的DIN50929(1985)、前苏联的FOCT9.015—74(1984年版本)和美国的ANSI/AWWACl05/A21.5—82。我国武钢1.7m轧机工程、上海宝钢工程和前苏联设计的一些火电厂等均由国外设计,腐蚀性评价均是按他们提供的标准进行测试和评价的。以上两表在近几年的工程实践中,进行了多次检验,对不同土质、环境,效果较好。
12.2.5 [修订说明] 12.2.6 水、土对建筑材料腐蚀的防护,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和《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已有详细的规定。为了避免重复,本规范不再列入“防护措施”。当水、土对建筑材料有腐蚀性时,可按上述规范的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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