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1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和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各类工程、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以及各种特殊性岩土的分析评价,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5章和第6章的规定。
14.1.2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4.1.3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岩土体的变形、强度和稳定应定量分析;场地的适宜性、场地地质条件的稳定性,可仅作定性分析。
14.1.4 岩土工程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4.1.6 任务需要时,可根据工程原型或足尺试验岩土体性状的量测结果,用反分析的方法反求岩土参数,验证设计计算,查验工程效果或事故原因。 条文说明
14.1.1 本条主要提出了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的总要求,说明与本规范各章的关系。 14.1.2 基本内容与《94规范》相同,仅修改了部分提法。 14.1.3 将《94规范》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条合并为一条,写法比较精炼。 14.1.6 将《94规范》中有关原型观测、足尺试验和反分析的主要规定综合而成。在《94规范》中关于反分析设了专门一节,在工程勘察中,反分析仅作为分析数据的一种手段,并不是勘察阶段的主要内容,与成果报告中其他节的内容也不匹配,因此不单独设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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