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给水排水管道的平面及竖向布置应根据工厂地形、厂区总平面图、装置(单元)的用水量和排水量、冻土深度、工程地质情况和管道材质确定。
表3.3.7-1 给水管道与其他管道、管线、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m)
表3.3.7-2 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管线、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m)
注:1. 表中d表示管道的公称直径,水平净距指外壁净距,垂直净距指下面管道的外顶与上面管道(基础)底间的净距; 条文说明
3.3.3 厂区内生产、生活给水排水主干管,宜靠近用水量及排水量较大的装置(单元)布置,是从易于布置、经济合理等因素考虑的。
3.3.4敷设输送易沉积介质、有毒、有害介质和腐蚀性介质的管道时,应采取安全维护和检修的措施,架空敷设(管架上敷设、沿墙敷设、管沟内敷设)有利于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方便检修,避免埋地敷设时检查和维护困难的缺点,但在管道架空敷设时,在可能出现人流的区域应采取安全和警示措施。 3.3.5厂区道路多为混凝土路面,当管道受损维修时需开挖路面,维修周期长、费用高,同时影响厂区道路畅通;另外管线上的阀门井、检查井等附属构筑物设置在道路上不方便使用且易损坏,同时也不利于道路使用。因此,给水排水管道不宜在车行道下纵向敷设,特殊情况下,宜尽可能布置在车行道下靠近道牙处。 厂区地下管线应根据管道介质性质,分别相对集中布置。有条件时,可将给水管布置在道路一侧,排水管道布置在道路的另一侧,防止含有毒、有害介质和易腐蚀介质的污水管道泄漏时污染给水管道。 含有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干管不应纵向敷设于车行道下,主要是考虑消防安全的要求。 3.3.6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对消火栓的布置要求,即“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消防给水管道靠近道路边布置,可减少消火栓支管,尤其是减少带阀门的消火栓支管与相临布置的给水排水干管交叉。 雨水管道靠近道路边布置,主要考虑道路雨水通常由雨水口收集,雨水口与雨水干管的连接管的长度应尽量缩短,并尽量减少雨水口连接管与相临布置的给排水管道交叉。 3.3.7 通常,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地下管网需先行设计和施工,管道布置时,应考虑相关专业的地下设施。本条参考了国家现行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SH 303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相关内容,并结合工程经验,对某些间距数值进行了一些调整。 给水管道、排水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按表中数据执行。架空管架或管廊轴线基础中心线间宽度小于等于3.0m时,不宜布置管道;架空管架或管廊轴线基础中心线间宽度大于3.0m时,必须核算管架或管廊基础尺寸,且基础外缘与管外壁净距不应小于0.2m。 3.3.8 埋地管道一般不采用法兰连接,必须使用时(如与消火栓连接),直埋在土壤里的法兰盘及紧固件覆土前外壁应采取防腐措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执行。 3.3.9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制订。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钢管或钢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边不得小于3m,套管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埋地管道交叉时,还应遵循小管径管道应避让大管道,压力流管道应避让重力流管道的原则。 3.3.10 由缓坡变为陡坡时,重力流管道的流速增加,适当减小管径,可节省管材。管径变换应根据水力计算确定,减小不得超过两级,也不得小于相应介质的最小管径,如雨水排水管道的最小管径300mm,污水排水管道的最小管径200mm。 3.3.11 本条给出了各类管道埋设的规定。本条的土壤冰冻线指当地的最大冻土深度。 管径较小的循环冷却水管道是指如DN≤100mm的管道,对这类管道也可以采取在管道末端设置连通管或放净阀门等措施防止冻结。 当排水管为非金属管道时,需要复核管道的环钢度。 3.3.12 埋地敷设的给水排水管道不得不穿越生产设备基础时,采取的保护措施有防护管沟、防护套管等。 3.3.15 室外明设的塑料管道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有遮蔽防护、保温层防护、防撞击围栏等,既可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加速管道老化,也可避免管道受碰撞损坏。 3.3.16 管道的伸缩补偿应综合考虑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的变化、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等因素,优先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补偿管道变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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