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站房应为戊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场所,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非独立的站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主体建筑耐火等级。 条文说明
7.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结合站房的具体情况,将站房的火灾危险性定为戊类生产场所。考虑到站房建筑的永久性和重要性,本规范规定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于非独立的站房,为保护站房不因主体建筑火灾而烧毁,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均按不低于主体建筑耐火等级设计。
7.1.2 站房是生产工艺用水的生产场所,由于水的用量较大,对环境防水、防潮、防霉、易清洗的要求较高,如果不采用防水、防潮、防霉、易清洗的材料,地面、墙壁、顶棚等均有可能出现霉变、起皮、脱落以及门窗变形等不良现象,这些现象会对工艺用水的生产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工艺用水的质量。 蚊蝇、灰尘、老鼠等带有大量病菌,应采取防范措施,如窗户带纱窗、设置门槛等。 7.1.3 预处理工艺采用离子交换工艺时,需要使用酸、碱,其地面、门窗、墙柱、围堰或地沟和中和池等均有可能受到酸碱的侵蚀,因此应考虑防酸、防碱措施。 7.1.5 本条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结合站房内设备出入的要求制定,目的是尽量减少预留墙洞,方便设备进出,并与安全疏散的要求融合一体。 7.1.6 因控制室内操作人员坐着进行监视,所以规定窗台高度不大于0.8m。控制室的面积应满足表盘和控制柜的布置,不能过小或过大。面积过小会影响布置和操作,面积过大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同时,在确定控制室面积时,应该考虑站房是否有预留发展的要求。为保持控制室干净卫生,减少积尘,便于清洁,所以要求控制室宜采用防尘地面,其内墙应刷涂料或贴墙面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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