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工程场地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可分为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 3.0.2 工程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3.0.3 场地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3.0.4 工程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v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m/s); 3.0.6 工程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3.0.6划分为四类,其中Ⅰ类分为Ⅰ0 、Ⅰ1 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3.0.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注:Vs为场地岩石剪切波速;Vse为场地土层等效剪切波速;d为覆盖层厚度(单位:m)。 3.0.7 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3.0.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 、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进行建设时,除保证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影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对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修正。 3.0.9 场地地质勘察应划分对电力设施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并应提供电力设施的场地覆盖层厚度、土层剪切波速和岩土地震稳定性(滑坡、崩塌等)评价结果,以及对液化地基提供液化判别、液化等级、液化深度等数据。 3.0.10 输电线路勘察范围和勘察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3.0.1 本条将场地分为对电力设施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等四种情况。总的来说,电力设施的震害是由地震动和地基失效两种原因形成,地震动可以通过电力设施抗震设计和增加适当抗震措施来解决;地基失效(如砂土液化、沉陷等)可以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有关规定进行液化判别及相应的加固和改造地基来解决。但是,对电力设施抗震不利地区的各种情况则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或通过专门研究来解决。如查明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陷、地裂和地表断裂错位等地区或地带是危险地段,不应选作电力设施场地。
3.0.2~3.0.6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第4. 1. 2条~第4.1.6条进行修编。
式中:d0——场地评定用的计算深度,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两者中的较小值;
图1 在dov-vse 平面上的Tg等值线图 第3.0.6 条规定的场地分类方法主要适用于剪切波速随深度呈递增趋势的一般场地,对于有较厚软夹层的场地土层,由于其对短周期地震动具有抑制作用,可以根据分析结果适当调整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动参数。其中,第3.0.6条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1.6条的规定保持一致,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3.0.7 新增条文,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中第4.1.7条内容。 3.0.8 新增条文,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1.8条的规定保持一致,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3.0.9 强制性条文,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1.9条的规定保持一致,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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