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条文说明
6.3.1 发生工程变更,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认,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工程变更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涉及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结构等内容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重新审查。 6.3.3 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原则如下: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工程变更价款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达不成一致,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确定工程变更的合理单价或价款,如有异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程序处理。 6.3.5 项目监理机构评估后确实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要求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变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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