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当温泉水原水的水温高于50℃时,宜回收温泉水原水剩余热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3 公共浴场的下列余热宜收回并综合利用: 条文说明
10.2.1 根据本规程第3.3.1条的规定,温泉浴池的使用温度一般在35℃~42℃范围内,但温泉水的原水温度因地区、地层深度不同而变化较大。据了解,目前国内已开采的温泉水大多数在35℃~90℃之间,如温泉水出水温度为45℃,它与使用温度相差较小,回收利用率低,回收不一定经济。在此情况下可直接使用;如果温泉水原水水温高于50℃,它与温泉水浴池的使用水温温差较大,具有一定的回收利用价值,应将其多余热量予以回收利用。
10.2.3、10.2.4 公共浴场是热水消耗量比较大的场所,所排放的洗浴废水温度均高于30℃,并且由于浴池中热水的蒸发散热导致浴场内的温度和湿度增大,同时高温温泉原水又需要降温才能补充进入浴池。所以上述三种废热、余热均应考虑予以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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