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根据温泉水原水温度、温泉浴场规模和使用要求等因素,公共浴池热回收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模较小的公共浴池宜采用换热器及热泵间接回收热量; 2 当温泉原水水温高于70℃时,宜采用多级换热器间接回收热量; 3 大型公共浴池宜采用热泵回收热量; 4 对舒适度要求较高的室内公共浴池场所,宜采用热泵回收热量。 10.3.2 热回收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回收设备应能效比高、性能稳定、技术参数准确、质量可靠; 2 设备机组所有水流过流部件应采用耐高温、耐腐蚀材质; 3 内置换热器应严密无渗漏; 4 冷媒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 设备机组应具有可靠的水温控制、水流保护、过流保护、冷媒高低压保护和压缩机延时启动等功能。 10.3.3 当多台热回收设备并联运行时,其控制系统应能根据负荷情况进行自动加载或自动卸载。 条文说明
10.3.2 由于公共浴池池水含有一定的化学药品残留,特别是温泉浴池的水质成分更为复杂,为防止被加热水或被降温水受到冷媒的污染,因此热回收设备的水流过流部件耐腐性能、设备构造的严密性能极为重要。
为了保护环境,条文规定热回收设备的冷媒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据有关资料介绍,目前已采用的R-407c、R-410a、R-134a等冷媒的热回收设备机组对大气臭氧层的影响极小,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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