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1 公共浴池的池水水质卫生标准、池水循环周期和补充水等应符合本规程第3.2.1条、第4.2.3条和第4.2.6条的规定。
13.2.2 公共浴池池水水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测:
13.2.4 公共浴池池水的细菌和微生物应由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检测频率和水样提取应符合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 条文说明
13.2.2 本条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是摘自现行行业标准《公共浴池水质标准》CJ/T 325中规定的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除表13.2.2中序号14、15、16三项,一般应按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执行,对于其他各项,公共浴池经营者应从自身的角度对浴池水进行人工经营性检测的频率作出规定,确保浴池水符合卫生要求。而温泉水的医疗作用,不属于工程建设方面的职责,而应以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则。
人工检查的取样要求和检测方法,应遵照现行行业标准《公共浴池水质标准》CJ/T 325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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