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1 本节适用于城市道路人行横道口过街音响信号装置的施工验收。 Ⅰ 主控项目
3.17.3 装置应安装牢固,立杆与基础有可靠的连接。 Ⅱ 一般项目
3.17.6 过街音响信号装置的立杆应安装垂直。垂直度允许偏差为柱高的1/1000。 条文说明
Ⅰ主控项目
3.17.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第一号修改单GB 14887-2003/XG1-2006第5.28条要求:盲人过街声响提示装置应能在人行横道信号灯的绿灯时间内发出过街提示声音,声音基本波形为正弦波,音响频率为700Hz±50Hz,持续时间0.2s,周期为1s,白天声压级应不超过65dB(A计权),夜间声压级应不超过45dB(A计权)。该标准第6.27条要求:用数字存储示波器、频谱分析仪、声级计测量盲人过街声响提示装置的波形、音响频率、周期、声压级,应符合第5.28条要求。 Ⅱ 一般项目 3.17.6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中的第E.0.1条单层柱高度≤10m的允许偏差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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