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县(市、旗)级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依据其对应服务人口,按照表2取值; 二、市(地、州、盟)级公共美术馆服务人口小于100万人时,建筑面积取值6500㎡;当服务人口大于或等于100万人时,建筑面积按照表2取值; 三、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公共美术馆建筑面积取值由以下公式确定: S=S1+A×1.2
式中: S1——由表2根据服务人口确定的建筑面积(㎡); A——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域)总人口(万人); 当S计算结果小于15000㎡时,按照15000㎡取值; 当S计算结果大于35000㎡时,按照35000㎡取值。 表2 公共美术馆面积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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