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梯级电站优化运行应以全梯级总发电效益最大为目标。 条文说明
6.3.1 实行河流梯级开发是小型水电站建设的重要措施。在同一流域的水电开发中,往往由于流域面积不大,各电站位于同一雨区,梯级开发时,只有部分电站建有水库,其余则为调节能力差或无调节能力的径流式电站。梯级电站联合优化运行应利用水文补偿和库容补偿调节,提高电站水库群的水量利用率和整个梯级电站的发电量。
梯级电站特别是梯级相互衔接或回水对上游梯级有影响时,其优化运行应以整个梯级总出力或总发电量最大为原则,或在给定梯级总发电量情况下,以总耗水量最少为原则。 梯级电站优化运行方案的编制可采用逐次渐近法、聚合分解法等。 6.3.3 梯级电站向电力调度机构传送实时运行数据应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该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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