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 监控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条文说明
7.0.1 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后的系统调试,是进行软件程序下载、参数初设和适当调整,直至符合设计规定要求的过程。同时,系统调试也是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的过程。根据国家相关施工管理的规定,系统调试,应以施工企业为主,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参与配合。设计单位的参与,除应提供工程设计的参数外,还应对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监理和建设单位共同参与,既可起到工程的监督和协调作用,有助于工程的管理和质量的验收,又能提高对监控系统的全面了解,利于将来运行的管理。系统调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应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测试仪器,否则是不可能很好完成此项工作及达到预期效果的。对于部分施工企业,本身不具备系统调试的能力,则可以委托给具有相应调试能力的单位。
3 被监控设备投入正常运行前,应对被监控设备的内、外部环境进行清洁卫生工作,且被监控设备的运行状态和性能参数应能达到设计要求,例如冷冻站的供水温度、压力和流量等参数应达到设计要求。与被监控设备相连的管道系统一般包括风、水、气、汽等,由主管道、分支管道以及安装在管道系统上的附件(节流阀和手动调节阀等)组成。管道系统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手动调节保证各分支管路的流量(如空调系统的风量)分配达到设计工况要求,并提供检测报告。 5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包括实现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监控功能、控制算法和管理功能软件。 7.0.2 调试工作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系统功能的实现,因此规定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大纲,做好相关的技术准备。系统调试前,调试负责人应组织参与调试的工程师熟悉本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产品说明书和被监控设备工艺流程等技术资料,经现场调研踏勘后,编制调试大纲。调试大纲的编制依据是本规范第4章功能描述文件和第5章的系统配置文件。编制调试大纲,可以指导调试人员按规定的程序、正确方法与进度实施调试,同时,也有利于监理人员对调试过程的监督。 2 调试质量目标是指监控功能达到设计要求,包括主要或关键参数如控制精度和响应时间等指标。 4 调试用工具和仪器仪表的性能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其校准期限应在有效期内。 6 人员组织计划应明确调试负责人和调试成员的工作分工。 7 关键项目一般指下列几类调试内容:1)调试过程中涉及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调试项目,如人员的高空作业和制冷机组的远程控制启停等;2)控制程序复杂、对将来系统使用效果起重要作用的调试项目;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调试项目。调试方案应包括模拟干扰量(或负荷)变化的方法、主要测试手段和测试工器具、数据整理与分析方法等内容。 7.0.3 调试工作的主要内容,实际工作中的调试步骤也是按此执行的。 1 监控系统的线缆一般包括通信线缆、控制线缆和供电线缆,校线调试应对全部线缆的接线进行测试。 2 单体设备包括监控机房设备(人机界面和数据库等)、控制器、各类传感器和各类执行器(电动阀和变频器等)。 3 网络通信包括监控机房之间、监控计算机与网络设备和控制器之间、监控系统与被监控设备自带控制单元之间、监控系统与其他智能化系统之间的通信。 4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被监控设备一般包括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和自动扶梯等。其监控功能应根据本规范第4章的设计要求逐项调试,包括监测、安全保护、远程控制、自动启停和自动调节等。需要注意模拟全年运行可能出现的各种工况。 5 管理功能调试包括三方面内容:1)用户操作权限管理功能;2)与其他智能化系统通信和集成;3)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通信和集成。 7.0.5 本条规定系统调试工作应形成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及其格式可见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附录C。调试记录和根据调试记录整理的调试报告是日后进行验收、保养、维护的重要文档资料。 7.0.7 关于监控系统与被监控设备的联合试运行,由于监控系统的功能实现与被监控设备相关,推荐有条件时联合进行试运行。但当试运行季节与设计条件相差较大时,冷(热)源设备无法开启,因此不作严格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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