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学校建设的法规,使教育建筑电气设计适应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要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未来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方向和举措。本规范编制的目的正是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学校建设的法规,使教育建筑电气设计适应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表1 学校的等级及类型
此外,九年制学校是连续实施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独立设置的招收盲聋哑和智残儿童,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进行普通或职业初、中等教育的教学机构。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要依据学校的等级及类型进行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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