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行政楼、风雨操场、体育场馆等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校园道路、广场照明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有关规定。
表8.2.2 教育建筑其他场所照明标准值
注:照度标准值为维持平均照度。
表8.2.3 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房间照明标准值
注:照度标准值为维持平均照度。
表8.2.6 作业面外0.5m范围内的照度值
8.2.7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时,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办公室的维护系数宜取0.8。
表8.2.8 室内照明光源色表分组
8.2.9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2.2 本条中所给出的艺术学校的美术教室的照度、UGR和Ra标准值,系参照了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关于室内工作场所照明指南中“艺术学校的艺术教室”的相关标准。在我国,艺术学校所设的美术教室,如美术专业的绘画教室、绘景室、雕塑室等,因学科需要,其光环境质量比普通美术教室要高。据了解,普通高等学校中有的学校美术专业为重点学科,其美术教室的要求也与艺术学校相同。工程制图教室的照明标准值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所给出的设计室的标准,此标准目前尚低于目前CIE的相关标准(750 lx)。
8.2.3 表8.2.3中,盲学校一般招收弱视力学生,其照度标准需要适当提高。 8.2.4 照度均匀度为规定表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