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码头作业和人员安全疏散。 7.6.2 油气化工码头装卸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生产及消防控制室和变配电间等场所宜设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器。 7.6.3 码头装卸区内设置的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7.6.3选用。 ![]() 7.6.4.1 甲、乙类码头,手提式灭火器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9m配置,推车式灭火器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18m配置。 7.6.4.2 丙类码头,手提式灭火器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12m配置,推车式灭火器按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24m配置。 7.6.4.3 每一个配置点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7.6.4.4 在甲、乙类码头装卸臂15m范围内宜设置辆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7.6.5 灭火器的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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