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 当粗、细骨料的实际含水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粗、细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用量。 表7.4.2 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注:1 现场搅拌时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应满足每盘计量允许偏差要求;
7.4.3 采用分次投料搅拌方法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投料顺序、数量及分段搅拌的时间等工艺参数。矿物掺合料宜与水泥同步投料,液体外加剂宜滞后于水和水泥投料;粉状外加剂宜溶解后再投料。 表7.4.4 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s)
注:1 混凝土搅拌时间指从全部材料装入搅拌筒中起,到开始卸料时止的时间段;
7.4.5 对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条文说明
7.4.3 根据投料顺序不同,常用的投料方法有:先拌水泥净浆法、先拌砂浆法、水泥裹砂法和水泥裹砂石法等。
先拌水泥净浆法是指先将水泥和水充分搅拌成均匀的水泥净浆后,再加入砂和石搅拌成混凝土。 先拌砂浆法是指先将水泥、砂和水投入搅拌筒内进行搅拌,成为均匀的水泥砂浆后,再加入石子搅拌成均匀的混凝土。 水泥裹砂法是指先将全部砂子投入搅拌机中,并加入总拌合水量70%左右的水(包括砂子的含水量),搅拌10s~15s,再投入水泥搅拌30s~50s,最后投入全部石子、剩余水及外加剂,再搅拌50s~70s后出罐。 水泥裹砂石法是指先将全部的石子、砂和70%拌合水投入搅拌机,拌合15s,使骨料湿润,再投入全部水泥搅拌30s左右,然后加入30%拌合水再搅拌60s左右即可。 7.4.5 本条规定了开盘鉴定的主要内容。开盘鉴定一般可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组织:施工现场拌制的混凝土,其开盘鉴定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混凝土专业工长和试验室代表等共同参加。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开盘鉴定,由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总工程师组织,搅拌站技术、质量负责人和试验室代表等参加,当有合同约定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