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1 印制电路板厂房防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4.2 机械排烟系统宜与排风、空调系统分开设置。排烟补风系统宜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且合用时应满足排烟和补风的要求。 条文说明
9.4.2 在印制电路板工厂中,生产车间尤其是洁净室为密闭空间,设置机械排烟系统需要考虑补风。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以便系统组织气流,使烟气能尽快并畅通地排除。补风系统宜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以节省空间及节约投资;但作为补风系统的通风、空调系统的电源应接入消防应急电源,并与排烟系统进行联锁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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