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1 印制电路板工厂中功率不小于50kW的用电装置宜单独配置电流表、有功电能表等计量装置。 14.4.2 电气系统设计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14.4.3 照明灯具镇流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14.4.4 采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宜在线路或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14.4.5 厂区道路照明的路灯宜采用光电和时间控制,并宜采用节能灯具。 条文说明
14.4.1 工厂为了监测节能效果,宜对相关动力设备进行单独计量,一般主要针对功率50kW及以上设备进行单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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