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下列厂房、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 8.2.2 除本规范第8.2.1条规定以外的建筑物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8.2.3 工厂的数据机房、监控中心等场所设备用电宜自备应急电源。 8.2.4 厂房、发电机房、变配电室、消防设备用房、数据机房、监控中心等应设有应急照明。其电源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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