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电源电压等级与供电回路数应根据工厂建设规模、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确定。 8.3.2 工厂宜采用10kV或35kV供电,当采用35kV供电时,应直降至低压配电电压,低压配电宜采用380V/220V。 8.3.3 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可建在车间附房内。 8.3.4 变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相邻低压母线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8.3.5 变压器宜选择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8.3.6 当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负荷宜采用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应在变配电所内集中补偿。 8.3.7 工厂配电应采用放射式配电,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容量较小的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增加。 8.3.8 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应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回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回路配电。 8.3.9 车间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可通过计算或设备参数确定。消防设备与火灾时必然切除的设备应取其大者计入总设备容量。 8.3.10 室内配电干线敷设方式宜采用电缆桥架明敷设,消防设备配电干线应采用封闭槽式桥架,在有腐蚀和特别潮湿的场所,所采用的电缆桥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室外宜采用电缆沟或直接埋地敷设。 条文说明
8.3.9 设备经验需要系数和照明经验需要系数可参照表1和表2选用。 表1 设备经验需要系数
表2 照明经验需要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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