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色织布和牛仔布前织准备车间、坯布车间、整装车间生产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原料和成品库房; 3.丙类厂房中的变配电室、中央控制室; 4.包括有后整理生产的电加热及电烘干部位的场所; 5.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泡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8.6.2 火灾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6.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根据色织和牛仔布工厂的工程特点,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4.1条的规定,对一些场所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了具体规定,由于该场所容易发生火灾,容易发生群伤群亡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如未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场所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本条文所提及的生产厂房主要考虑该类建筑面积大、同一时间内人员密度较大、可燃物多。 3 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场所,由于变配电室、中央控制室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生产能否继续,虽然大量的电线、电缆、电器设备、电气连接的接头等采用不延燃或不可燃的材料,但短路、接头连接不好造成的高温是引发火灾的因素,鉴于丙类生产环境有大量的可燃物质,预防其相互促成火灾,所以作出要在上述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 5 生产厂房中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主要有: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防烟系统、水幕系统、雨淋系统、预作用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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