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机械工业厂房的结构型式应根据工艺要求、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3.0.2 单层机械工业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排架结构;框排架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排架结构,亦可采用钢排架-钢筋混凝土框架混合的框排架结构;多层与高层机械工业厂房宜采用框架、框架-剪力墙或框架-支撑结构。
3.0.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采用钢结构: 3.0.4 柱距大于15m的大柱网的单层厂房,当无起重机或有起重量为10t及以下的悬挂起重机时,屋盖可采用柱支承和周边支承的网架或空间桁架结构。
3.0.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层厂房,可采用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且厂房跨度不宜大于36m,柱距不宜大于9m,檐口高度不宜超过12m: 3.0.6 机械工业厂房常用起重机工作级别可划分为A1~A8级,其与过去常用的工作制等级的对应关系,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3.0.7 跨度不大于15m、柱距不大于6m的单层厂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采用砖柱结构: 3.0.8 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机械工业厂房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其生产部位的腐蚀性介质类别,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当由工艺确定有困难时,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确定。
3.0.9 直接承受间歇性辐射热影响,构件表面温度经常处于150℃以上的厂房,应采用钢结构,并应对其构件采取相应的隔热措施。
3.0.10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中下列构件,当其表面温度经常高于下列温度时,应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3.0.11 构件的隔热防护措施,可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采用。构件表面温度,应根据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确定。 3.0.12 机械工业厂房结构设计,应计入地面大面积堆载所产生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对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且应提高柱、墙等承重结构的抗弯承载力和结构整体刚度;地基不均匀变形较大时,宜采用铰接排架等对不均匀变形不敏感的结构形式。设计应对堆载的范围、分布和允许的堆载量提出要求。 3.0.13 当房屋长度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伸缩缝最大间距时,其设计应计入温度变化的影响。 3.0.14 对结构分析软件的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判断,并应在确认其合理、有效后再作为工程结构设计的依据。 条文说明
3.0.1~3.0.7 强调机械工业厂房宜根据工艺特点、材料供应、施工条件等,选用相应合理的结构型式。
3.0.10、3.0.11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受热后,混凝土的强度、弹性模量、钢筋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着力均有所下降,对构件的强度、刚度、抗裂性和耐久性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本规范规定,表面温度经常高于本规范规定的限值的承重结构构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本规范附录C,根据以往的工程实践经验,提供了几种隔热方法。设计人亦可根据自己的成熟经验,采用其他有效的隔热措施。 3.0.12 地面大面积堆载所产生的地基不均匀变形对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大小,取决于柱脚型式和上部结构刚度。当地面大面积堆载所产生的地基附加沉降较大时,应考虑在使用过程中垫高或移动起重机轨道和起重机梁的可能性。堆载应均衡,不宜直接压在基础上,堆载量不应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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