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单层厂房的平面宜简洁、整齐,工艺要求净空高度相差不大的多跨厂房宜做成等高;厂房不应采用横墙和排架混合承重,厂房内局部房屋宜与主体设缝脱开。厂房的跨度、柱距、高度、定位轴线、结构统一化处理等应满足工艺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6的有关规定。
9.1.2 起重机桥架外缘与上柱内缘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起重机顶面至屋架下弦或屋面梁底面之间的净空不宜小于250mm,并应满足起重机检修和安装灯具、管道的空间要求。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起重机桥架外缘与上柱内缘的净距、起重机顶面至屋架下弦或屋面梁底面之间的净空尚应加大: 9.1.3 设有悬挂式起重机的厂房,应根据悬挂式起重机的轮廓尺寸和构造,留足其与屋架或屋面梁底面间的空间。
9.1.4 单层厂房温度伸缩缝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9.1.5 设有较大振动设备的单层厂房,屋盖结构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不应采用钢-混凝土拼装式组合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9.1.5 锻锤振动影响范围和动荷载的附加百分比(%)
注:锻锤能量小者取下限,大者取上限。 9.1.6 厂房内设有频率8Hz~12Hz,且不平衡扰力又较大的低频机器时,应采取防止其与厂房结构共振的措施。 9.1.7 厂房内的机床设备与各类振源间的最小距离,宜符合表9.1.7的规定,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时,应采取减振或隔振措施。 表9.1.7 厂房内机床设备与各类振源间的最小距离
9.1.8 有高温作用的单层厂房,其构件的选型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9.1.9 有侵蚀介质作用的厂房,其结构及构件选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9.1.10 风荷载作用下,单层钢结构厂房柱顶的位移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9.1.11 厂房柱与露天栈桥柱在起重机梁顶面标高处的横向和纵向变形值,可按一台最大起重机横向或纵向水平制动力标准值(不计动力系数)作用在起重机梁顶面标高处分别计算确定。横向计算时,露天栈桥柱可假定为嵌固在基础顶面的悬臂柱。厂房柱和露天栈桥柱的横向和纵向变形限值,宜符合表9.1.11规定。 表9.1.11 厂房柱与露天栈桥柱在起重机梁顶面标高处的横向和纵向变形限值(mm)
注:1 对起重量较大、起重机工作级别为A4~A6的厂房,厂房柱的横向位移宜按表中对A7工作级别的规定适当放宽; 条文说明
9.1.1 厂房结构宜采用规则的结构体系,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宜采用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标准构件,减少结构构件的类型; 9.1.3 厂房内设有悬挂式起重机其跨度较大时,在起重机上会增设一个桁架,这时就要求起重机与屋架或屋面梁底面之间有较大的空间,此空间要根据悬挂式起重机的轮廓尺寸和构造确定。 9.1.4 单层厂房一般不设横向温度伸缩缝,当需要设缝时,也宜设置双柱。本条文介绍了伸缩缝处设置单柱的处理方法。 9.1.5 如果先施工设备基础后施工厂房基础有困难时,设计时应考虑与设备基础邻近的厂房基础的埋置深度,满足相邻基础间的高差要求。 9.1.6 本条主要针对一般单层厂房的自振周期在0.1s附近而提出的要求,对于自振周期不在0.1s附近,而与其内部较大设备的频率相接近的厂房,在设计时也应考虑其影响。
9.1.7 设计人员应根据工程和设备的具体情况与工艺人员协商,从而确定机床设备和振源的最小距离。对于已采取减振措施的设备,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表9.1.7中的最小距离; 表1 高精度机床的范围
9.1.8 熔化金属的喷浅和火焰介质的侵害,将影响结构的正常使用寿命,所以应予保护。钢材长期处于150℃~200℃时将出现低温回火现象,加剧其时效硬化,所以规定:钢构件表面长期受大于150℃辐射热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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