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 单层厂房的扩建,新旧厂房宜脱开;当场地受限,新旧厂房无法脱开时,应验算原有柱子、屋架或屋面梁、基础和地基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加固。
12.3.2 平行于原有厂房扩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3 当扩建的厂房与原有厂房一端等高延伸扩建时,扩建厂房的标高,应采用实测的原有厂房标高,并应计及新旧厂房沉降不同对结构的影响。 12.3.4 当扩建的厂房与原有厂房互相垂直时(图12.3.4),在满足工艺的条件下,在原有厂房跨度范围内扩建厂房的柱距,宜采用原有厂房跨度的等份,也可采用标准柱距加非标准柱距。
图12.3.4 扩建厂房垂直于原有厂房 12.3.5 建设场地足够时,可将扩建厂房与原有厂房拉开一定距离,可在扩建厂房的柱顶部增设悬臂构件伸至原有厂房的边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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