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试验桩的桩型尺寸、成桩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应与工程桩一致。 条文说明
4.3.1 本条是为使试桩具有代表性而提出的。
4.3.2 为便于沉降测量仪表安装,试桩顶部宜高出试坑地面;为使试验桩受力条件与设计条件相同,试坑地面宜与承台底标高一致。对于工程桩验收检测,当桩身荷载水平较低时,允许采用水泥砂浆将桩顶抹平的简单桩头处理方法。 4.3.3 本条是按我国的传统做法,对维持荷载法进行的原则性规定。 4.3.4 慢速维持荷载法是我国公认且已沿用几十年的标准试验方法,是其他工程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方法的唯一参照标准,也是与桩基设计有关的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设计参数规定值获取的最可信方法。 4.3.5、4.3.6 按本规范第4.3.5条第2款,慢速维持荷载法每级荷载持载时间最少为2h。对绝大多数桩基而言,为保证上部结构正常使用,控制桩基绝对沉降是第一重要的,这是地基基础按变形控制设计的基本原则。在工程桩验收检测中,国内某些行业或地方标准允许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国外许多国家的维持荷载法相当于我国的快速维持荷载法,最少持载时间为1h,但规定了较为宽松的沉降相对稳定标准,与我国快速法的差别就在于此。1985年ISSMFE在推荐的试验方法中建议:“维持荷载法加载为每小时一级,稳定标准为0.1mm/20min”。当桩端嵌入基岩时,个别国家还允许缩短时间;也有些国家为测定桩的蠕变沉降速率建议采用终级荷载长时间维持法。 快速维持荷载法在国内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应用,我国港口工程规范从1983年、上海地基设计规范从1989年起就将这一方法列入,与慢速法一起并列为静载试验方法。快速法由于每级荷载维持时间为1h,各级荷载下的桩顶沉降相对慢速法确实要小一些。相对而言,这种差异是能接受的,因为如将“慢速法”的加荷速率与建筑物建造过程中的施工加载速率相比,显然“慢速法”加荷速率已非常快了,经验表明:慢速法试桩得到的使用荷载对应的桩顶沉降与建筑物桩基在长期荷载作用下的实际沉降相比,要小几倍到十几倍。 快速法试验得到的极限承载力一般略高于慢速法,其中黏性土中桩的承载力提高要比砂土中的桩明显。 在我国,如有些软土中的摩擦桩,按慢速法加载,在最大试验荷载(一般为2倍承载力特征值)的前几级;就已出现沉降稳定时间逐渐延长,即在2h甚至更长时间内不收敛。此时,采用快速法是不适宜的。而也有很多地方的工程桩验收试验,在每级荷载施加不久,沉降迅速稳定,缩短持载时间不会明显影响试桩结果;且因试验周期的缩短,又可减少昼夜温差等环境影响引起的沉降观测误差。在此,给出快速维持荷载法的试验步骤供参考: 1. 每级荷载施加后维持1h,按第5min、15min、30min测读桩顶沉降量,以后每隔15min测读一次。 2. 测读时间累计为1h时,若最后15min时间间隔的桩顶沉降增量与相邻15min时间间隔的桩顶沉降增量相比未明显收敛时,应延长维持荷载时间,直至最后15min的沉降增量小于相邻15min的沉降增量为止。 3. 终止加荷条件可按本规范第4.3.7条第1、3、4、5款执行。 4. 卸载时,每级荷载维持15min,按第5min、15min测读桩顶沉降量后,即可卸下一级荷载。卸载至零后,应测读桩顶残余沉降量,维持时间为1h,测读时间为第5min、15min、30min。 各地在采用快速法时,应总结积累经验,并可结合当地条件提出适宜的沉降相对稳定控制标准。 4.3.7 当桩身存在水平整合型缝隙、桩端有沉渣或吊脚时,在较低竖向荷载时常出现本级荷载沉降超过上一级荷载对应沉降5倍的陡降,当缝隙闭合或桩端与硬持力层接触后,随着持载时间或荷载增加,变形梯度逐渐变缓,以此分析陡降原因。当摩擦桩桩端产生刺入破坏或桩身强度不足桩被压断时,也会出现陡降,但与前相反,随着沉降增加,荷载不能维持甚至大幅降低。所以,出现陡降后终止加载并不代表终止试验,尚应在桩顶下沉量超过40mm后,记录沉降满足稳定标准时的桩顶最大沉降所对应的荷载,以大致判断造成陡降的原因。 非嵌岩的长(超长)桩和大直径(扩底)桩的Q-s曲线一般呈缓变型,在桩顶沉降达到40mm时、桩端阻力一般不能充分发挥。前者由于长细比大、桩身较柔,弹性压缩量大,桩顶沉降较大时,桩端位移还很小;后者虽桩端位移较大,但尚不足以使端阻力充分发挥。因此,放宽桩顶总沉降量控制标准是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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