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漏斗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本标准第3.1.12条的规定,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不应小于30mm。 6.4.2 漏斗壁的厚度不应小于150mm,应在壁厚的内外侧双向、均匀地配置钢筋。受力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也不应小于70mm。 6.4.3 漏斗的配筋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锥形漏斗的环(纬)向、竖(经)向钢筋、角锥形漏斗的水平及斜(竖)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 2 贮存60℃~100℃热贮料漏斗仓仓壁的最小总配筋率不宜小于0.4%。 6.4.4 圆锥形、角锥形漏斗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经)向受力纵筋应伸入到漏斗顶部环梁或仓壁内,受力纵筋不应釆用绑扎搭接; 2 受力纵筋伸入环梁、仓壁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50倍钢筋直径(图6.4.4);
3 当环(纬)向钢筋釆用绑扎接头时,搭接长度及接头位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1.5条的规定。 6.4.5 角锥形漏斗的分离式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漏斗的斜(竖)向钢筋应伸入漏斗顶部边梁或顶部的仓壁内(图6.4.4),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50倍钢筋直径; 2 漏斗口框架(边)梁(阴影)范围内壁板斜(竖)向内、外侧钢筋的下端应锚固在漏斗口的框架(边)梁内(图6.4.5、图6.4.6); 3 漏斗口框架(边)梁(阴影)范围外壁板的内、外侧斜(竖)钢筋的下端均应延伸到相邻斜壁板的外侧(图6.4.5)。
6.4.6 角锥形漏斗四角吊挂骨架筋(图6.4.6)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角锥形漏斗四角吊挂骨架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8mm; 2 角锥形漏斗四角吊挂骨架筋的上端应锚入漏斗的支承柱、上边梁或顶部的仓壁内,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50倍吊挂骨架筋的直径; 3 角锥形漏斗四角吊挂骨架筋应布放在漏斗外侧棱角附加套筋弯折角的内侧(图6.4.6),并应与各层附加套筋绑扎固定,其下端应锚固在漏斗下端的框架(边)梁内; 4 角锥形漏斗的荷载由其顶部仓壁承受时,其四角吊挂骨架筋可按构造设置;
5 由支承柱直接承受漏斗荷载时,四角吊挂骨架筋应计算确定,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K的规定。 6.4.7 非对称(偏心)角锥形漏斗的壁板、漏斗口(图6.4.7)各构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对称(偏心)角锥形漏斗壁板内、外侧的上下水平边线应沿漏斗周边形成垂高统一的连续封闭的平行线; 2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条件下,各构件的其他相应尺寸应根据漏斗的偏心距、非对称荷载的特性进行调整。 6.4.8 漏斗口框架(边)梁(图6.4.6)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00mm,其水平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5倍钢筋直径,可采用焊接闭口筋。 6.4.9 钢漏斗与混凝土仓壁的连接可按图6.4.9所示的构造形式进行设计。
6.4.10 钢漏斗在筒仓上的埋件应确保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筋不应采用冷加工钢筋; 2 不应采用焊接U形、L形锚筋; 3 当采用直锚筋与弯折锚筋共同承受剪力时,弯折筋与锚板之间的夹角不宜大于30°; 4 单锚筋或埋件的计算,应乘以1.2~1.5的受力不均匀系数; 5 受撞击的焊缝或螺栓的计算,应乘以撞击系数; 6 外露的螺栓及焊缝应釆取防止腐蚀及磨损的措施。 条文说明
6.4.5 角锥形漏斗示意图中,阴影部分以外壁板的竖向钢筋均无法直通漏斗的底部,必须在与其他壁板的相交处切断,但内侧竖筋必须延伸到相交壁板的外侧,才能将其承受的荷载传递到漏斗的其他壁板上,形成空间结构的受力体系。 6.4.6 由于角锥型漏斗的钢筋在锥板交接处都必须切断,伸入锚固区的长度往往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为此必须架设四角吊挂筋(骨架筋)。当漏斗顶部设有坚固的上边梁或深梁(竖壁)时,由于漏斗斜壁的吊挂力是通过其顶部边梁或深梁(竖壁)整体而非各斜壁板单独直接传到柱顶上,故漏斗四角的吊挂筋(骨架筋)可按构造设置。反之则应参照本标准附录K的规定通过计算确定。 6.4.7 为保证角锥形漏斗各壁板在同一水平面上的水平筋形成闭口筋,设计时应严格执行本条的规定。 6.4.9 钢筋混凝土筒仓的漏斗,除釆用混凝土结构外,还大量釆用钢漏斗。本条选用较安全的连接形式(图6.4.9),作为本标准钢漏斗与仓壁连接规定,但不仅局限于此。图6.4.9中的预埋筋的锚固长度应计算确定,其与预埋钢板的连接必须釆用塞焊,组合环梁的截面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 6.4.10 因漏斗的埋件处理不当,曾不止一次产生严重事故,为此本次修订增加了本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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