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本章适用于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框架—抗震墙结构以及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加固,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抗震验算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计算公式,对框架结构可选择平面结构计算;构件加固后的抗震承载力应根据其加固方法按本章的规定计算。 6.1.4 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当按本规程第3. 0. 4条的规定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计入构造的影响;构件加固后的抗震承载力应根据其加固方法按本章的规定计算。 条文说明
6.1.1 本章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6章有密切联系,可直接引用的计算公式和系数不再重复。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以及所属的抗震等级,需依据其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分别由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6章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8年版)第6章予以规定。
6.1.2 本条将2002版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合并而成。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的抗震验算方法,当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时,即采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6.2节第二级鉴定规定的方法,取典型的平面结构计算。但其中,结构的地震作用要根据加固后的实际情况按本规程第3. 0.4条的规定计算;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除了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附录C计算外,需按本章规定考虑新增构件应变滞后和新旧构件协同工作程度的影响;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构造影响系数也按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6.1.4 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的抗震验算方法,当采用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方法时,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按规范规定取值,A、B类混凝土结构的地震内力调整系数、构件承载力需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6章及相关附录的规定计算并计入构造的影响。加固后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除了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本规程第3.0.4条的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替换外,同样需按本章规定考虑新增构件应变滞后和新旧构件协同工作程度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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