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本章适用于内框架、底层框架与砖墙混合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7.1.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7.1.3 当加固后按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构造的影响;加固后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应按本章确定。 7.1.4 当现有的A、B类底层框架砖房的层数和总高度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层数和高度限值,但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层数和高度限值时,应提高其抗震承载力并采取增设外加构造柱等措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其承载力和构造柱的相关要求。当其层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层数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 7.1.5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上部各层的加固,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其竖向构件的加固应延续到底层;底层加固时,应计入上部各层加固后对底层的影响。框架梁柱的加固,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1.1 本章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7章有密切联系,其最大适用高度及可直接引用的计算公式和系数不再重复。对于类似的砌块房屋,其加固也可参照。
7.1.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均是混合承重结构,其加固设计的基本要求与多层砌体房屋、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相同。针对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结构特点,需要注意: 7.1.3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加固后的抗震验算方法,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时,其中结构的地震作用、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和构造影响系数,要根据加固后的实际情况,按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7.1.4 本条规定了现有的底层框架砖房的层数和总高度超过规定限值的处理方法。针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层数和高度限值高于A、B类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的要求,提出了相应的加固对策。 7.1.5 对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其上部各层按多层砖房的有关规定进行加固的竖向构件需延续到底层。即:混凝土板墙、构造柱等需通过底层落到基础上,面层需锚固在底层的框架梁上;底层的框架和内框架,也需考虑上部各层加固后重量、刚度变化造成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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