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本章适用于砖柱(墙垛)承重的单层厂房和砖墙承重的单层空旷房屋。 9.1.2 单层砖柱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的抗震加固方案,应有利于砖柱(墙垛)抗震承载力的提高、屋盖整体性的加强和结构布置上不利因素的消除。 9.1.3 当现有的A、B类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超出砌体墙承重的适用范围时,宜改变结构体系或提高构件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的约束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应要求。 9.1.4 房屋加固后,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的抗震分析,并可采用本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构件的抗震验算。 9.1.5 混合排架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应按本规程第8章的有关要求加固;附属房屋应根据其结构类型按本规程相应章节的有关要求加固,但其与车间或大厅相连的部位,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并应计入相互间的不利影响。 条文说明
9.1.1 本章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9章有密切联系,对多孔砖和其他烧结砖、蒸压砖砌筑的单层房屋的抗震加固,根据试验结果和震害经验,本章的规定可供参考。
9.1.2 本条强调了单层砖柱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加固的重点。 9.1.3 针对砖墙承重的空旷房屋适用范围的限制,当按鉴定结果的要求,需要采用钢筋混凝土柱、组合柱承重时,则加固应增设相关构件、改变结构体系或采取既提高墙体(垛)承载力又提高延性的措施,达到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应要求。 9.1.5 本条要求,大厅的混合排架结构、附属房屋的加固,应分别符合相应结构类型的要求。震害经验和研究分析表明,单层空旷砖房与其附属房屋之间的共同工作和相互影响是很明显的,抗震加固和抗震鉴定一样,需予以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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