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本节适用于6、7度时村镇土石墙承重房屋,其墙体的类型和房屋的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10.2.2 土石墙房屋的加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加固墙体、加强墙体连接、减轻屋盖重力等措施。 10.2.3 土石墙承重房屋抗震加固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0.2.4 墙体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0.2.5 屋盖木构件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0.2.6 屋顶草泥过厚时,宜结合维修减薄。
10.2.7 房屋易损部位的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条文说明
本节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10.2节和第10.3节有密切的联系。主要适用于6、7度时不符合其鉴定要求的村镇土石墙房屋的抗震加固。
土石墙房屋加固的重点是墙体的承载力和连接。侧重于采用就地取材、简易可行的方法,如拆除重砌,增附构件,设墙缆、铁箍、钢丝等拉结,用苇箔、秫秸等轻质材料替换等。 四川省羌族民居—羌房,与毛片石房屋的情况有些类似,本节的规定可有些参考价值,需要针对地区的特点,在地方规程中进一步具体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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