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 本节适用于6~9度的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 11.3.2 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山墙应设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
11.3.3 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1.3.4 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 11.3.5 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 11.3.6 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 11.3.7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
11.3.8 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1.3.9 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1.3.10 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条文说明
11.3.1 本节所规定的木结构房屋,不适用于木柱与屋架(梁)铰接的房屋。因其柱子上、下端均为铰接,是不稳定的结构体系。
11.3.2 木柱与砖柱或砖墙在力学性能上是完全不同的材料,木柱属于柔性材料,变形能力强,砖柱或砖墙属于脆性材料,变形能力差。若两者混用,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变形不协调,将使房屋产生严重破坏。
11.3.3 由于结构构造的不同,各种木结构房屋的抗震性能也有一定的差异。其中穿斗木构架和木柱木屋架房屋结构性能较好,通常采用重量较轻的瓦屋面,具有结构重量轻、延性与整体性较好的优点,其抗震性能比木柱木梁房屋要好,6~8度可建造两层房屋。
11.3.4 四柱三跨木排架指的是中间有一个较大的主跨,两侧各有一个较小边跨的结构,是大跨空旷木柱房屋较为经济合理的方案。 11.3.5 木结构房屋无承重山墙,故本规范第9.3节规定的房屋两端第二开间设置屋盖支撑的要求需向外移到端开间。
11.3.6~11.3.8 木柱与屋架(梁)设置斜撑,目的是控制横向侧移和加强整体性,穿斗木构架房屋整体性较好,有相当的抗倒力和变形能力,故可不必采用斜撑来限制侧移,但平面外的稳定性还需采用纵向支撑来加强。 11.3.9 本条对木构件截面尺寸、开榫、接头等的构造提出了要求。
11.3.10 震害表明,木结构围护墙是非常容易破坏和倒塌的构件。木构架和砌体围护墙的质量、刚度有明显差异,自振特性不同,在地震作用下变形性能和产生的位移不一致,木构件的变形能力大于砌体围护墙,连接不牢时两者不能共同工作,甚至会相互碰撞,引起墙体开裂、错位,严重时倒塌。本条的目的是尽可能使围护墙在采取适当措施后不倒塌,以减轻人员伤亡和地震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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