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录仅提供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以下简称 “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以下简称“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以下简称“分组”)。 A.0.1 北京市
2 宣化县政府驻张家口市宣化区; 3 沧县政府驻沧州市新华区。 A.0.4 山西省
2 铁岭县政府驻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道; 3 朝阳县政府驻朝阳市双塔区前进街道。 A.0.7 吉林省
2 安阳县政府驻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街道。 A.0.17 湖北省
A.0.22 重庆市
2 和田县政府驻和田市古江巴格街道。 A.0.32 港澳特区和台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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