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供水厂必须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应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设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条文说明
9.1.1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2 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3 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4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5 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6 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措施;7 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8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9.1.5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和建设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在供水厂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工作。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