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供水厂为加强气体的安全使用管理,应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气体投加车间的安全防护制度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条文说明
9.3.1 本条明确了气体车间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目的主要是为了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因此对工作岗位需要建立的最基本的“五项制度”做了原则规定。由于全国供水厂的供水规模、运行方式、设备、设施繁简的不同,其制度、规程的内容也不相同,因此要根据本厂的实际和特点,加以健全和完善,使岗位明确职责,做到办事有程序,操作有规程,工作有标准。
安全生产制度应包含高压气瓶的入库验收及使用、投加系统定期检修、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等内容。供水厂应根据以上制度,建立各种原始记录表格,由运行人员做好日常运行记录。 气体投加车间还应建立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维护检修记录、高压钢瓶登记使用等各项原始记录。这些记录是反映岗位工作基本情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日常原始记录的积累、统计和分析,达到合理使用原材料,发现使用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排除。当设备、设施发生异常或故障时,也利于分析原因和责任。 9.3.2、9.3.3、9.3.5 这几条是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为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的要求。 9.3.4 危险品运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规定。 9.3.7、9.3.9 为强制性条款,主要依据为《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 9.3.8 检查氯气有无泄漏,可以用氨水观察有无雾态氯化铵生成,检查其他气体可以使用洗衣粉或者肥皂溶液,观察在涂抹处有无气泡产生。 9.3.11 为强制性条款,供水厂要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以铁-氯化亚铁为吸收物质或以氢氧化钠中和的氯气吸收装置,并按照使用说明,定期检验吸收液的有效性。 9.3.12、9.3.13、9.3.14、9.3.16 为强制性条款,依据国家《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爆炸危险品场所安全规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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