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砌体墙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5.1条的规定;其表面防护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规定。 5.5.2 内隔墙可选用纤维增强水泥条板、轻质混凝土条板、铝合金玻璃隔墙、不锈钢玻璃隔墙、塑钢玻璃隔墙、复合彩钢板和轻钢龙骨墙板体系。纤维增强水泥条板、轻质混凝土条板的表面防护,可按本标准第5.2.5条的规定确定。 5.5.3 轻钢龙骨墙板体系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钢龙骨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mm的镀锌冷弯薄壁型钢; 2 墙板应具有防水性和耐腐蚀性能,不得采用石膏板。 条文说明
5.5.2 工业建筑的内隔墙多指厂房内的控制室、生活室等功能房间的围护墙体,可以使用轻质隔墙。这类隔墙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各类多孔材料、加气材料,因其疏松、膨胀、含水率高,不适用于防腐蚀厂房。
5.5.3 轻钢龙骨墙板体系中,外挂板应具有高防水性、质密的特点,材质中的成分应具有耐酸、碱性腐蚀能力,如二氧化硅、石英、硅酸盐等,各类普通石膏板不适用于防腐蚀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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