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光源与灯具及其附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
9.3.1 第1款: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 218的规定,甲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12m,乙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8m,丙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6m。光源功率的选择关系到灯具和光源的使用数量,同时也会对照明质量中的照度均匀度、眩光指数等参数造成影响,因此需要根据现场条件选择光源。
9.3.3 本条是关于无吊顶区域的照明设计要求。 第1款:灯具的安装位置需要与结构空间桁架、檩条等相结合; 第3款:展厅无吊顶区域的灯具外观、颜色(含镇流器)宜保持一致,能够满足建筑美观要求。 9.3.4 由于展厅照明多采用高压气体放电光源,失电熄灭后即使电源迅速恢复仍需再启动时间。两条专用回路电源分别引自不同的变压器或不同的馈电干线,各带50%照明灯具的供电方式,可大大降低故障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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