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 对于建造在天然地基上的既有建筑,当地下水位降低幅度超出设计条件时,应评价地下水位降低引起的附加沉降对既有建筑的影响,当附加沉降值超过允许值时应对既有建筑地基采取加固处理措施;当地下水位升高幅度超出设计条件时,应对既有建筑采取增加荷载、增设抗浮桩等加固处理措施。 条文说明
10.6.1 地下水位降低会增大建筑物沉降,造成道路、设备管线的开裂,因此在既有建筑周围大面积降水时,对既有建筑应采取保护措施。当地下水位的上升可能超过抗浮设防水位时,应重新进行抗浮设计验算,必要时应进行抗浮加固。
10.6.2 地下水位下降造成桩周土的沉降,对桩产生负摩阻力,相当于增大了桩身轴力,会增大沉降。 10.6.3 对于一些特殊土,如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回填土,地下水位上升都能造成地基变形,应采取预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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