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管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强度计算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结构上的各项作用均应采用作用设计值。作用设计值,应为作用代表值与作用分项系数的乘积。 4.2.2 管道结构的强度计算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计算表达式:
4.2.3 作用效应的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4.2.4 管道结构强度标准值、设计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4.2.5 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4.2.6 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4.2.7 可变作用的组合系数φc,应采用0.90计算。
4.2.8 对管道结构的管壁截面进行强度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2.9 管壁截面由环向与纵向内力作用下的组合折算应力,可按下式计算:
4.2.10 对埋设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管道,应根据设计条件计算管道结构的杭浮稳定。计算时各项作用均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抗浮稳定性杭力系数不低于1.10。 4.2.11 对埋设在地下的柔性管道,应根据各项作用的不利组合,计算管壁截面的环向稳定性。计算时各项作用均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环向稳定性抗力系数Ks不低于2.0。 4.1.12 埋地柔性管道的管壁截面环向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4.2.13 对非整体连接的管道,在其敷设方向改变处,应作抗滑稳定验算。抗滑稳定应按下列规定验算: 4.2.14 被动土压力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条文说明
4.2.1~4.2.3 条文系根据多系数极限状态的计算模式作了规定。其中关于管道的重要性系数γo,在原规范的基础上作了调整。原规范对地下管道按结构材质的不同,给定了强度设计调整系数,与工程实践不能完全协调,例如某些重要的生命线管道,由于其承受的荷载(主要是内水压力)不大,也可能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为此条文改为以管道的运行功能区分不同的可靠度要求,对排水工程中的雨水管道,保持了原规范的规定;对其他功能的管道适当作了提高,亦即不再降低水准。同时,对给水工程中的输水管道,如果单线敷设,并未设调蓄设施时,从供水水源的重要功能考虑,条文规定了应予提高标准。 4.2.4 本条规定了各种管道材质的强度标准值和设计值的确定依据。其中考虑到20 世纪90 年代以后,国内引进的新颖管材品种繁多,有些管材国内尚未制订相应的技术标准,对此在一般情况下,工程实践应用较为困难,如果有必要使用时,则强度指标由厂方提供(通常依据其企业标准),对此条文要求应具备可靠的技术鉴定证明,由依法指定的检测单位出具。
4.2.5~4.2.7 条文规定了各项作用的分项系数和可变作用的组合系数。 4.2.8~4.2.9 条文对管道结构强度计算的要求,保持了原规范的规定。
4.2.10~4.2.13 条文给出了关于管道结构几种失稳状态的验算规定。基本上保持了原规范的要求,仅就以下几点作了修改和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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