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5.5.4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按表5.5.4规定采用。 表5.5.4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
5.5.5 对于本规范表5.5.4中未包括的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桩基沉降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要求确定。 Ⅰ桩中心距不大于6倍桩径的桩基 5.5.6 对于桩中心距不大于6倍桩径的桩基,其最终沉降量计算可采用等效作用分层总和法。等效作用面位于桩端平面,等效作用面积为桩承台投影面积,等效作用附加压力近似取承台底平均附加压力。等效作用面以下的应力分布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直线变形体理论。计算模式如图5.5.6所示,桩基任一点最终沉降量
5.5.12 计算桩基沉降时,应考虑相邻基础的影响,采用叠加原理计算;桩基等效沉降系数可按独立基础计算。 5.5.13 当桩基形状不规则时,可采用等效矩形面积计算桩基等效沉降系数,等效矩形的长宽比可根据承台实际尺寸和形状确定。 Ⅱ单桩、单排桩、疏桩基础
5.5.14 对于单桩、单排桩、桩中心距大于6倍桩径的疏桩基础的沉降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
5.5.6~5.5.9 桩距小于和等于6倍桩径的群桩基础,在工作荷载下的沉降计算方法,目前有两大类。一类是按实体深基础计算模型,采用弹性半空间表面荷载下Boussinesq应力解计算附加应力,用分层总和法计算沉降;另一类是以半无限弹性体内部集中力作用下的Mindlin解为基础计算沉降。后者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Poulos提出的相互作用因子法;第二种是Geddes对Mindlin公式积分而导出集中力作用于弹性半空间内部的应力解,按叠加原理,求得群桩桩端平面下各单桩附加应力和,按分层总和法计算群桩沉降。
5.5.11 本条说明关于桩基沉降计算经验系数ψ。本次规范修编时,收集了软土地区的上海、天津,一般第四纪土地区的北京、沈阳,黄土地区的西安等共计150份已建桩基工程的沉降观测资料,得出实测沉降与计算沉降之比ψ与沉降计算深度范围内压缩模量当量值ES的关系如图21所示,同时给出ψ值列于本规范表5.5.11。
5.5.14 本条说明关于单桩、单排桩、疏桩(桩距大于6d)基础的最终沉降量计算。工程实际中,采用一柱一桩或一柱两桩、单排桩、桩距大于6d的疏桩基础并非罕见。如:按变刚度调平设计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工程中,刚度相对弱化的外围桩基,柱下布1~3桩者居多;剪力墙结构,常采取墙下布桩(单排桩);框架和排架结构建筑桩基按一柱一桩或一柱二桩布置也不少。有的设计考虑承台分担荷载,即设计为复合桩基,此时承台多数为平板式或粱板式筏形承台;另一种情况是仅在柱、墙下单独设置承台,或即使设计为满堂筏形承台,由于承台底土层为软土、欠固结土、可液化、湿陷性土等原因,承台不分担荷载,或因使用要求,变形控制严格,只能考虑桩的承载作用。首先,就桩数、桩距等而言,这类桩基不能应用等效作用分层总和法,需要另行给出沉降计算方法。其次,对于复合桩基和普通桩基的计算模式应予区分。
单桩、单排桩、疏桩复合桩基沉降计算模式是基于新推导的Mindlin解计入桩径影响公式计算桩的附加应力,以Boussinesq解计算承台底压力引起的附加应力,将二者叠加按分层总和法计算沉降,计算式为本规范式(5.5.14-1)~式(5.5.14-5)。
计算时应注意,沉降计算点取底层柱、墙中心点,应力计算点应取与沉降计算点最近的桩中心点,见图23。当沉降计算点与应力计算点不重合时,二者的沉降并不相等,但由于承台刚度的作用,在工程实践的意义上,近似取二者相同。本规范中,应力计算点的沉降包含桩端以下土层的压缩和桩身压缩,桩端以下土层的压缩应按桩端以下轴线处的附加应力计算(桩身以外土中附加应力远小于轴线处)。
关于单桩、单排桩、疏桩复合桩基沉降计算方法的可靠性问题。从表11单桩、单排桩静载试验实测与计算比较来看,还是具有较大可靠性。采用考虑桩径因素的Mindlin解进行单桩应力计算,较之Geddes集中应力公式应该说是前进了一大步。其缺陷与其他手算方法一样,不能考虑承台整体和上部结构刚度调整沉降的作用。因此,这种手算方法主要用于初步设计阶段,最终应采用上部结构一承台一桩土共同作用有限元方法进行分析。
上述沉降计算只计入相邻基桩对桩端平面以下应力的影响,未考虑筏板整体刚度和上部结构刚度对调整差异沉降的贡献,故实际差异沉降比上述计算值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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