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铁路客站应统筹考虑车站通信、信号、客服、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监控、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梯与自动扶梯等用电设备及为旅客服务的商业设施等因素确定供电能力。
10.1.2 铁路客站电气与照明设计应选用安全可靠、经济适用、高能效的电力设备及灯具。
10.1.3 铁路客站可根据需要设置机电设备监控系统。
10.1.4 电气与照明设计应与建筑、结构及其他专业相协调,并与市政相关照明设计相协调。
10.1.5 铁路客站电气与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5 本条所指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主要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铁路照明设计规范》TB 10089、《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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