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综合布线电缆布线系统的分级与类别划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电缆布线系统的分级与类别
注:5、6、6A、7、7A类布线系统应能支持向下兼容的应用。![]() 3.2.2 布线系统信道应由长度不大于90m的水平缆线、10m的跳线和设备缆线及最多4个连接器件组成,永久链路则应由长度不大于90m水平缆线及最多3个连接器件组成(图3.2.2)。 ![]() 图3.2.2 布线系统信道、永久链路、CP链路构成 3.2.4 光纤信道构成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可在楼层电信间的光配线设备(FD)处经光纤跳线连接构成信道(图3.2.4-1)。 ![]()
图3.2.4-1 光纤信道构成1
2 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可在楼层电信间处经接续(熔接或机械连接)互通构成光纤信道(图3.2.4-2)。
![]() 图3.2.4-2 光纤信道构成2 3.2.5 当工作区用户终端设备或某区域网络设备需直接与公用通信网进行互通时,宜将光缆从工作区直接布放至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入口设施处的光配线设备。 ![]() 图3.2.4-3 光纤信道构成3 条文说明
3.2.1 本规范参照国际标准《用户建筑通用布线系统》IS011801一2010.4提出对绞电缆布线系统包括了EA、FA等级,规定了6A、7A类布线系统支持的传输带宽,分别可达到500MHz和1000MHz,标准中不再提及5e类布线系统。在标准《商业建筑电信布线》ANSI/TIA一568-C中将5类布线系统提升为5e类,不再包含5类布线系统。目前,在我国的布线产品及产品标准中,包括了5类与5e类布线系统。因此在工程设计中,对5类与5e类布线系统设计与产品的选用应考虑到我国的相关布线标准与本规范所列出的布线系统指标参数值的差异性。
对于布线系统,某些指标参数(如RL、ACR-N、PS ACR-N等)只在D~FA等级中考虑。
对绞电缆布线信道应用等级的传输性能取决于电缆长度、连接级数、连接器件终端安装和器件工艺性能。当信道超过一定长度时,可以通过使用更少的连接或通过使用更高级别性能的组件来满足传输的性能要求。
3.2.2 综合布线系统规定的各子系统缆线长度要求与缆线在不同的信息通信网络中的实际应用长度不同。例如,在工程设计中考虑布线路由及缆线长度等因素,规定配线子系统中水平缆线的长度不能大于90m。而在不同带宽的以太网应用中,对绞电缆的传输距离一般为30m~90m,光纤的最远传输距离却能够达到十几公里。因此,光纤在实际工程应用中一般不会受到90m长度的限制。结合不同应用场景,综合布线系统相关标准规范关于缆线长度的内容很多,在工程设计中可以参考本规范附录C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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