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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干线子系统

2024-12-6 09:52| 发布者: Summer| 查看: 21| 评论: 0

摘要: 5.3.1 干线子系统所需要的对绞电缆根数、大对数电缆总对数及光缆光纤总芯数,应满足工程的实际需求与缆线的规格,并应留有备份容量。 5.3.2 干线子系统主干缆线宜设置电缆或光缆备份及电缆与光缆互为备份的路由。 5.3.3 当电话交换机和计算机设备设置在建筑物内不同的设备间时,宜采用不同的主干缆线来分别满足语音和数据的需要。 5.3.4 在建筑物若干设备间之间,设备间与进线间及同一层或各层电信间之
5.3.1 干线子系统所需要的对绞电缆根数、大对数电缆总对数及光缆光纤总芯数,应满足工程的实际需求与缆线的规格,并应留有备份容量。
5.3.2 干线子系统主干缆线宜设置电缆或光缆备份及电缆与光缆互为备份的路由。
5.3.3 当电话交换机和计算机设备设置在建筑物内不同的设备间时,宜采用不同的主干缆线来分别满足语音和数据的需要。
5.3.4 在建筑物若干设备间之间,设备间与进线间及同一层或各层电信间之间宜设置干线路由。
5.3.5 主干电缆和光缆所需的容量要求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语音业务,大对数主干电缆的对数应按每1个电话8位模块通用插座配置1对线,并应在总需求线对的基础上预留不小于10%的备用线对。
    2 对数据业务,应按每台以太网交换机设置1个主干端口和1个备份端口配置。当主干端口为电接口时,应按4对线对容量配置,当主干端口为光端口时,应按1芯或2芯光纤容量配置。
    3 当工作区至电信间的水平光缆需延伸至设备间的光配线设备(BD/CD)时,主干光缆的容量应包括所延伸的水平光缆光纤的容量。
    4 建筑物配线设备处各类设备缆线和跳线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0条的规定。
5.3.6 设备间配线设备(BD)所需的容量要求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干缆线侧的配线设备容量应与主干缆线的容量相一致。
    2 设备侧的配线设备容量应与设备应用的光、电主干端口容量相一致或与干线侧配线设备容量相同。
    3 外线侧的配线设备容量应满足引入缆线的容量需求。
条文说明
5.3.5 主干电缆和光缆所需的容量要求及配置说明如下:
    1 如语音信息点8位模块通用插座连接ISDN用户终端设备,并采用S接口(4线接口)时,相应的主干电缆则应按2对线配置。
5.3.6 本条说明如下:
    3 引入缆线包括进线间安装的综合布线系统入口设施的引入缆线,或不少于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引入光缆,或园区弱电系统引入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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